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隊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提高領導干部遵守黨紀政紀的自覺性,促進大隊兩級領導干部切實履行職責,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能。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大隊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隊中層以上領導干部。
對隊級領導的責任問責,由大隊報請地質局負責調查處理。
第三條 問責制是指大隊黨政領導干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大隊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和重大損失時對領導干部進行責任追究與處理的一項制度。
第四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規有序”的原則。
第五條 黨政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重大違紀和犯罪的,按照組織程序上報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章 問責的方式、適用及情形
第六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警告、記過、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七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其實行問責:
(一)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大隊有關會議文件精神不認真學習傳達貫徹落實,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不執行、偏差或錯誤的;
(二)違反工作程序,超越職責權限進行指揮或決策,造成工作重大失誤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
(三)違反大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及人事制度、財務制度、基本建設項目和重大物資采購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
(四)對責任范圍的工作,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或出現緊急情況,不及時上報或不采取果斷措施進行排險、施救和調整、糾正,造成工作重大失誤或損失的;
(五)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作為等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
(六)單位(部門)負責人對所在單位(部門)的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在知情后不及時制止、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事件真相進行包庇的;
(七)不認真履行職責,單位(部門)年度指標任務因管理不善、內部班子不團結、不作為等主觀因素而未完成的;
(八)群眾反響強烈,職工滿意率不高,民主評議結果較差的。
(九)因違規違紀被人檢舉揭發,對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在管理工作、履行職責中,不按程序和制度辦事,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應進行問責調查,追究其過錯責任。視其過錯的性質,情節的輕重,危害和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的大小做出以下不同的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
(二)情節一般,給單位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三)情節較嚴重,給國家和單位集體利益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的處分,限期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
(四)情節嚴重,給國家和單位集體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并責令其引咎辭職或予以免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并積極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四)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工作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干擾、阻撓對其工作失誤進行問責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證人、舉報人或其他人員的;
(四)管理工作失誤造成的影響極其惡劣的或產生的不良后果極其嚴重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一條 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大隊黨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受到處分的黨政領導干部當年年終考核為不稱職。
第三章 干部問責的組織和程序
第十二條 成立大隊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委員會,具體受理黨政領導干部的問責調查及處理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大隊黨委書記擔任,副主任由大隊長和紀委書記擔任,成員由其他大隊領導和紀委委員組成。
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組長由紀檢辦公室主任擔任,成員由黨群工作部、勞動人事科、資產財務科、安防保衛科組成。負責對問責干部的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辦公室設在大隊紀檢監察辦公室,負責對問責干部檢舉的受理和對需要問責的領導干部提出問責建議。
第十三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問責案件的確立。問責工作小組對接受到的檢舉、控告和問責申請進行審察,如果符合問責條件需要追究責任時,應正式確立為問責案件,必須進行調查處理。
(二)工作小組在確立為問責案件的基礎上,開始對需要問責的干部管理進行調查,并形成初步處理意見,待提交大隊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委員會研究決定。
(三)大隊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委員會根據工作小組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集體討論后形成處理決定。
(四) 問責處理決定以文件形式下發并在全隊通報。
第十四條 委員會下設的工作小組提出問責、處分建議,應當同時向問責工作委員會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和情況說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做出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處分的黨政干部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十六條 對于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繼續問責調查的,問責工作委員會可以直接做出處分決定。
第十七條 問責工作委員會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黨政領導干部做出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處分,應當制作《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處分決定書》。《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處分決定書》由負責調查的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代問責工作委員會草擬。
《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處分決定書》應當寫明責任失誤事實、責任追究依據、追究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第十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處分決定書》應當送達被追究的黨政領導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
問責工作委員會做出處分決定后,應當派專人與被問責的干部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續工作。
第二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的有關處分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并且將執行情況報告大隊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委員會。
黨政領導干部被問責處分情況應當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被問責處分的黨政領導干部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大隊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大隊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委員會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日內做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須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二條 因責任追究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黨政領導干部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大隊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