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禁止領導干部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有關規定
信息來源:2012-09-13 08: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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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黨員領導干部要廉潔奉公,忠于職守。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務;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